Achievement成功案例

Curves可*姿樹林店

可爾姿女性運動中心為了給客戶更好的室內空氣品質,特別與空氣品質管理專家「JNC銘祥科技」合作,在店中安裝的新風系統。 如此,女性朋友們在運動揮汗的同時,新風系統會自動運作,隨時保持室內空氣與戶外通風,並有效過濾室內有害氣體(如二氧化碳與PM2.5)。 健身房常因空氣不流通,而有流汗或裝潢的異味存在。 客戶因此無法享受最佳的室內空氣品質,更有甚者,還會吸入各式的有害氣體。 可爾姿為了給客戶更尊榮的服務品質,特別購置JNC銘祥科技之新風熱交換系統。 相信來店運動的女性姊妹們,一定能立即感受到可爾姿的用心。 也恭喜您們,遇到了一家真心為客戶著想的好企業--「可爾姿女性運動中心」。

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 第 2 條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 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 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 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 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 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 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 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 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 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 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: 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 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 五、請求刪除。